天津北方網訊:就醫期間,一名女患者在醫院衛生間里滑倒致骨折,不僅為此支付了高額醫療費,還不得不休假養傷。事發后,因與醫院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該患者訴至法院。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醫院擔責五成,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合理損失3.8萬余元。
2015年8月9日上午,本市女青年高某到本市一家醫院皮膚科就診。據高某稱,她在等候就診期間去衛生間方便,由于當時衛生間地面有積水且沒有立警示牌提示,導致其滑倒摔傷。后經診斷,高某傷情為(左)三踝骨折。治療期間,高某自行支付醫療費6萬余元。高某認為,上述醫院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經營場所亦未盡到管理義務,對其摔傷存在重大過錯,應對其在本次事件中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經交涉無果,高某提起訴訟,向該醫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8.8萬余元。
訴訟中,被告醫院針對該訴求提出,依保潔制度,清潔衛生間時段為非人員密集時間,保潔人員進行清潔時衛生間是完全封閉的,且門口有封閉標線,并有提示牌,當清潔完畢后,地面已經干燥,所以不需要設立警示牌。事發時為上午醫院就診集中時間,保潔人員未在此時進行清潔操作,故沒有設立警示牌。事發后,醫院積極對高某進行必要檢查,并依其傷情建議轉診以保障其得到更專業的救治。因此,不同意原告訴求。
查明事實后,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被告作為提供醫療經營服務的機構,屬于上述法律所調整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于在其醫院就醫的患者,負有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所提供的照片雖不能證實事發地點存有積水,但能證實事發廁所未標有相關防滑警示標識,被告對于廁所清潔后未設置防滑標識亦予以承認。鑒于事發地點與事發時間有大量人員流動,即使如被告所述其保潔人員在每次清潔廁所后均待廁所干燥才允許他人使用,仍不能保證在兩次清潔間隔時間內廁所地面一直保持干燥狀態。特別是被告作為醫療機構,面對的受眾存在特殊性,在此情形下,更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防范,設置相關安全警示標識尤為必要。據此,認定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因此造成的他人損害,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廁所地面是否濕滑應有辨識能力,即使未設有防滑警示牌也應提高防范意識,因其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致不慎摔倒,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考量原、被告的過錯程度,認定被告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其余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北方網編輯張瑜)